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
发布人:李阳阳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次数:4731 |
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 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 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包括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 的,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科研平台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重点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 学术环境,吸引和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针对学科发 展前沿、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 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重点科研平台具体依托二级学院,应与学院的科学 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 大科研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科水 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重点科研平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验收、 评估与检查,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各类重点科研平台的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平台 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 第九条科技处是学校重点科研平台的职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重点科 研平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建设条件。 (二)向重点科研平台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平台的重大 事项。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遴选、推荐平台的主任 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学校批准后报重点科研平台主管部门。 (四)聘任重点科研平台副主任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考核、验收、 评估工作。 第十条二级学院是重点科研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 责是: (一)协助学校科技处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二)为重点科研平台提供建设、运行条件,支持重点科研 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三)培育、申报各类重点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重点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度,保障重点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三)组织实施重点科研平台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凝炼研 究方向,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和地方经 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同时积极组织国家级和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 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 学术会议,扩大重点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院和重点科研平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 改善重点科研平台的科研条件,创造有利于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 发展的环境。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支持重点科研平台的经费,其使用 按有关办法执行。学校按年度安排一定的重点科研平台专项经费, 支持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科 技奖励的申报,举办学术委员会年会和学术会议,网站维护等平 台日常运行与建设。 第十四条重点科研平台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 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其聘任按照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平台副主任及专职管理人员由平台主任提名,经所依托二级学院 推荐和科技处审核,报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 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岁,一般每年在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第十六条重点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主 要任务是审议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年度报告、研究方向、 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 名。学 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 数2/3。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按照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 人,经重点科研平台提 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长安大学的委员不超 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的年龄不 超过70 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 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设办公室及专职工作人员; 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可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做 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平台网站, 及时更新数据,保证运行良好。 第二十条重点科研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吸 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 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 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 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 和加强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对外开放共享。要重 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 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 动态数据库。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重点科研平台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报告,并在 平台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重点科研平台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 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学校科技处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重点 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平台考评结果是学校考核重点科研平台及 其依托学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以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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