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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人:李阳阳  发布时间:2018-01-31   浏览次数:4731

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

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

级、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包括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

的,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第三条重点科研平台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重点科研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

学术环境,吸引和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针对学科发

展前沿、国民经济和区域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

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重点科研平台具体依托二级学院,应与学院的科学

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承担国家和地方重

大科研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团队、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学科水

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重点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

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重点科研平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验收、

评估与检查,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各类重点科研平台的主管部门对我校重点科研平台

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和组织平台的建设、运行、考核和评估。

第九条科技处是学校重点科研平台的职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解决重点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重点科

研平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建设条件。

(二)向重点科研平台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平台的重大

事项。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遴选、推荐平台的主任

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学校批准后报重点科研平台主管部门。

(四)聘任重点科研平台副主任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考核、验收、

评估工作。

第十条二级学院是重点科研平台的具体依托单位,主要职

责是:

(一)协助学校科技处做好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二)为重点科研平台提供建设、运行条件,支持重点科研

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三)培育、申报各类重点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重点科研平台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实施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

度,保障重点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积极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三)组织实施重点科研平台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凝炼研

究方向,主动参与国家和部门的科研规划,承担与国家和地方经

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同时积极组织国家级和

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

(四)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具有创新

意识和团队精神,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五)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重要

学术会议,扩大重点科研平台在国内外的学术影响力。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平台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学院和重点科研平台共同筹措资金,不断

改善重点科研平台的科研条件,创造有利于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和

发展的环境。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支持重点科研平台的经费,其使用

按有关办法执行。学校按年度安排一定的重点科研平台专项经费,

支持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科

技奖励的申报,举办学术委员会年会和学术会议,网站维护等平

台日常运行与建设。

第十四条重点科研平台设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

负责平台的全面工作,其聘任按照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平台副主任及专职管理人员由平台主任提名,经所依托二级学院

推荐和科技处审核,报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五条重点科研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

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 岁,一般每年在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第十六条重点科研平台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主

要任务是审议平台的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年度报告、研究方向、

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课题,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 名。学

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人

数2/3。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聘任按照各类平台管理办法的

规定执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9 人,经重点科研平台提

名,学校聘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长安大学的委员不超

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的年龄不

超过70 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 以上成员。

第十八条国家级重点科研平台设办公室及专职工作人员;

省部级重点科研平台可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做

好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工作,建立平台网站,

及时更新数据,保证运行良好。

第二十条重点科研平台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吸

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

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重点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

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

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科研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

和加强管理。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均应对外开放共享。要重

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

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建立平台档案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

动态数据库。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重点科研平台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报告,并在

平台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重点科研平台的考评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

期检查和周期评估。学校科技处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重点

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平台考评结果是学校考核重点科研平台及

其依托学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冲突或不一致的,以

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180119长安大学重点科研平台管理办法(长大科〔2018〕1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