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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人:李阳阳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2448

第一章   总  则

1.1 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1.3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1.4 新进实验室人员(包括教职工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1.5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6每个实验室需要制定安全责任监督人员,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消防安保

2.1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2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2.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2.4 实验室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5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2.6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2.7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2.8使用电炉、烘箱等加热设备时,注意不可直接放在木制试验台上长期使用,如使用马弗炉等高热设备,需要将其放置在水泥台面上使用,并保证加热设备附近不可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液体。

2.9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2.10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2.11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防火毯等),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2.12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操作和实验时,要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2.13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3.1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进行试验的学生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3.2 对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3.3 盛装汽柴油或其他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

4.1 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实验室内如汽油、柴油、醇类燃料、生物柴油及燃料添加剂等。

4.2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4.3 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必须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4.4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使用及消防知识。

4.5 对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4.6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存放地点要有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条件,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4.7 危险化学品严禁个人私自购买,必须由实验室统一购买。实验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须经过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使用危险化学品,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4.8 转移和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

5.1 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主要指气瓶)及起重机械。

5.2 实验室购置的特种设备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5.3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5.4 实验室安排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特种设备;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5.5 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5.6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7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向学校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废退库。

5.8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5.9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5.10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6.1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6.2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6.3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并关闭水路、电路、气路和发动机油路;如室外气温低于0℃,需要对室外供水系统进行放水。对不遵守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6.4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七章   附  则

7.1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7.2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理手段及程序参照《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执行。

7.3 本规定由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