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
发布人:李阳阳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1463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长安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六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任务、研究方向和研究工作; (二)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三)审议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申请指南; (四)评审开放研究基金课题; (五)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审议实验室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三)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尽可能在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期间组织年度学术报告讨论会,可邀请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专题报告,安排基金课题的成果报告和基金申请的答辩报告,或邀请其他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实验室正、副主任执行和落实学术委员会的决议。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