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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人:李阳阳  发布时间:2017-04-17   浏览次数:1341


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和学术委员会指导制。学术委员会从国内优秀科学家中选聘组成,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近期目标及发展规划,检查研究课题进行情况,监督课题经费使用,评审研究成果,协调开放事宜。学术委员会按照《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交通新能源开发、应用与汽车节能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并按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课题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课题申请,协调研究计划的实施,配置人力、设备,管理研究经费,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气氛,吸引各方人才前来开展研究工作,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对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课题研究开放,接受国内外的科学、教育、工程技术工作者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科研设备和工作条件。研究人员也可以自带经费来实验室工作,该类课题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主任批准立项,纳入实验室的统一计划。

第四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承担科学实验、科研课题工作。并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科学研究水平。充分利用实验室的科研设施,积极组织和支持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类基金和其他科学项目,并充分利用奖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发表高水平论文。

第五条  本实验室配备固定研究人员、技术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并视工作需要可以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以加强科研工作。

第六条  凡在实验室立项进行课题研究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及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课题或工作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递交工作报告和论文。研究成果评审、鉴定后,要把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立卷,交本实验室存档。

第七条  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